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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2018-01-09 10:35  点击: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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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及《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现将延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省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延期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由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中牟县、固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六个扩权县(市))初审核实,提出意见并报省建设厅核准,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未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
    3.未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未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或受到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总次数不满3次;
    5.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和级别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
    5.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6.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和级别与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8.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进行延期: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依法被吊销的;
    3.申请延期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依法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设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此前已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不再受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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