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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2026-01-14 10:11  点击: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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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无)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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