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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部停车法规出台 停车逃费最高可罚1000元

  • 发布日期:2018-04-11 09:5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汽车之家区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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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月30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次表决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经两届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立法过程中反复征求和充分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围绕停车泊位供给原则、停车收费、信用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场应开放

条例规定,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

     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另外,条例中明确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

     ★小区业主共有车位调价需半数同意

     根据条例,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本市将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私设地锁将处最高1000元罚款

     条例明确提出,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此前的三审稿中,对于在公共场所内“私设地桩、地锁”的行为,罚款上限为5000元。《条例》现规定除了恢复原状,还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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