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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牌手续
机动车未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持下列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 机动车第三者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抵押登记手续 一、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 抵押物的,抵押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 表》,持下列证明凭证,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一)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 销 登 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所有人愈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转 移 登 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 机动车交付之月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 机动车行驶证; (五) 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监管证明书》。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其 他 规 定 一、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 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月起确认机动车,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核民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二、 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 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月起一月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月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 毁的号牌、行驶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月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 验: (一) 营运载客汽车,5年之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 个月检验1次; (二)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 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 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 1次; (五)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