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持下列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 机动车第三者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抵押登记手续:
一、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 抵押物的,抵押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 表》,持下列证明凭证,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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