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1、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3、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常见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的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1.公司的名字为“传媒”、“影业”为前置审批,“文化传媒”、“文化传播”等等可以后置审批,再做增项。(注:增项时需跟客户确定房屋用途是否为商业或办公,如果用途为公寓或住宅,需要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在相关的材料中盖章)
2.经营范围:制作、发行
3.与电视台合作需此证
(注:拍摄电影不需要申请该证)
三、影视审批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发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注意事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3、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4、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成立所在地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无须再另行申请。
5、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