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型企业设立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 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 行业用语前面。
(2)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 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3)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形 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 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
(5) 至少 3 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 、 经验。
(6) 、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 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 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 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 企业提供担保。。 )
(7) 、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 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 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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