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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顶言律所|虚假出资只是处罚吗

  • 发布日期:2018-06-25 12:03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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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北京顶言律所法律咨询电话:400-666-3138/18601326218

网址:http://www.bjdylaw.com/

在实际生活中,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导致了企业乱象的增加,正常的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的影响,一些非法犯罪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有很多人利用虚假出资来注册公司,向他人实施诈骗,那么虚假出资怎样处理呢?

一、虚假出资只是处罚吗

虚假出资只是处罚吗?在我国对虚假出资的情况,视情节严重性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型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涉及到刑事责任。北京法律咨询


1、 行政责任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指的是什么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虚假出资行为表现

1、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2、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所谓“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指利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方法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3、未交付货币

未交付货币是指公司发起单位和股东单位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交付货币、未足额交付货币或者未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

未转移财产权

5、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述文中给大家介绍了对于虚假出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出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像虚假出资类似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这给相关的监管部门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虚假出资不仅仅只是处罚,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较为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公司法务和律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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