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建筑资质降级的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和吊销的行政处罚,由颁发的机关决定;被吊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10种情况导致建筑资质降级,或者吊销建筑资质:
1、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吊销,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建筑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5、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7、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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