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必要的操作设备;
(三)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经营者;
(四)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
要求设立旅行社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对旅游行政管理作出质量保证:
(一)境外旅游业务的经营需要支付140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支付20万元人民币。旅游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保证金和利息,应当记入旅行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方一个请求是由建立世界旅游机构应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业务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部分旅游业务检查后,应当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部分。
请求设立国内旅游机构的,应当向请求办理旅游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请求。
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提交的材料:
(一)三名导游的电子版导游证,京津冀的都可以操作。
(二)具有初级职场以上的会计一名
(三)办公室最少有三个工位。要求每个工位有一台电脑,有两部电话,一个打印机及一个传真机。
(四)银行出具的资金承诺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操作设备状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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