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入驻自贸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共创未来 I5I-IO26-5686
新能源汽车的融资租赁方式
A、售后回租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以双方协议价格购买客户现有车辆,再以长期租赁方式回租给
客户,并提供必要服务,这样能摆脱目标客户的管理负担,有效降低固定资产比例,
并能有选择的分解有关费用。售后回租可以设计为融资性租赁,也可以设计为经营
性租赁。
B、委托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接受厂商或经销商(委托人)委托,将车辆按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用
户(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代委托方收取租金,交纳有关税费,融
资租赁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在委托租赁期间,车辆产权为委托人所有,租赁公司不
承担风险。此方式可以为厂商或经销商节约税费。
C、直接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指定的车型及技术配置购进新车,并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
同,在客户租用一定的期限后,将车辆的产权转让给客户。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
承租人应依次交清大约20%~30%的保证金和3%~5%的手续费,其余款项按租赁期分期
支付。租金总额等于或超过车辆的价格。期满以后,承租人以名义价格取得车辆的
所有权,完成全部租赁过程。
新能源汽车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由充换电站运营商、租赁公司和公交公司(或者出租
车公司)三方合作进行新能源政策的运营。充换电站运营商负责出资购买电池,融
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裸车,整车租赁给公交公司(或者出租车公司)运营固定期限,
三方参与利益分成,固定期限的运营时间内,电池厂商承诺电池质保年限,由充电
站运营商负责电池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该模式存在三类主要的合同关系。第一类是由出租人和运营商签署的《租赁物买卖
合同》,这份合同与一般融资租赁模式有所区别,由运营商替代一般供应商,作为供
货主体,因为运营商需要承担充电站的投资建设、车辆及动力电池的运营维护责任
,同时兼负租金支付“担保人”的角色。第二类是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署的《融资
租赁合同》,这是融资租赁模式中的“直接租赁"模式。第三类是由运营商与车辆
供应商签署的《车辆采购合同》(即租赁物),车辆选择权归属承租人,因此该合同
是由运营商、车辆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共同签署。
D、“保值回购+残值租赁”模式
保值回购,即消费者在购车时厂家承诺在消费者购车后的一定时期内,按照约定
的价格对车辆进行回购,锁定残值。整车厂进行残值回购,催生市场,融资租赁
公司辅以融资租赁工具,这样就可以锁定残值风险。
“保值回购”的模式,加上融资租赁的方式“以租代售”,不仅减少消费者对于
残值的顾虑,实现批量推广,也能够产生稳定的二手车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成
熟二手车市场的建立和残值数据的形成。可以预见,保值回购与融资租赁的结合
将成为未来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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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st painful moment in my life also became the moment I showed
the most strength and courage.”
— Cecelia Ahern, Novelist
「我人生最痛苦的時刻,也是我展現最多力量與勇氣的時刻。」– 西西莉雅·艾亨 (小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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