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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以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向社会公示并对出资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除法律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方案》解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为500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同时还废除了首次出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且剩余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的规定,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报告。企业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不再进行年度工商检验,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查询相关信息,使得信息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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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一次性缴纳法律所规定的出资额度。自1993年起,坚持完全实施的法定资本制度,股东(发起人)需一次性全部认足或募足公司资本总额,且总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直至2005年的《公》修正案才将这一体制改为折衷资本制度,这一制度是法定资本制度与授权资本制度的结合即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期或者一次性认缴全部份额的制度。不难看出,立法者对于法定资本制度有相当的偏爱性,对于这一众说纷纭的制度,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立法者对其一直不肯松懈,相对保护的利益。在公司刚起步阶段,作为企业对外信誉的保障,若通过法定资本制度使股东(发起人)两年内或五年内认足或募足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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