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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缴代理社保公积金代办

  • 发布日期:2020-09-08 11:0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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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咨询电话:15110016276
社保很重要!您更需要重大疾病保险来补充!
【摘要】社保代理业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到了社保代理机构的发展,也关系到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那么对于社保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要如何解决呢?目前针对于此种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对策。
1、转变人事代理的观念,构建适应人才服务管理的代办模式。
构建社保代理运行模式,要从稳定劳动关系、服务用工双方、规范缴费行为、完善代理政策出发,在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做好建章立制、完善硬件建设、规范运作程序等自身建设方面有新的进展。

目前,要乘深化企业收入分配支付改革、劳动力市场活跃、用人形式灵活多样、三方协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的时机,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入手,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正确把握和订立劳动(劳务)合同,调整好用工单位、代理代办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申报代办行为,消除代理社保征缴事务环节中的隐患,更好地维护国家及用工双方的利益。代办机构(或派遣机构)要介入劳动者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并负监督作用,协助代理单位在劳工报酬决定支付监控上依法办事。尤其要对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实行劳务代理的人员,实行低费服务代办申报缴纳,积极鼓励他们参保。
2、积极创新社保代办机制,不断提高参保、缴费“双率”比例。
从实际来看,要从四个方面创新社保代办运行机制,以逐渐适应社保代理发展的趋势:
(1)构建代办机构资格准入制度。针对代办机构市场准入低门槛、管理比较松散、服务目标代理范围不一的现状,尽快对现有的代理机构开展调研,积极研究社保代理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代办人员素质状况、代办工作范围,代办程序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并将社保代理机构纳入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代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构建内外管理制度,确保代理的有序性。

(2)构建代理合同文本标准制度。一方面要改变目前订立的代理合同中条款不完备甚至损害职工权益的现象,除规定必备的条款如属劳务性质的社保代理合同的代理内容、代理期限、代理费用外,还应明确双方在申报缴纳社保费中损害参保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代理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工参保等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3)构建代办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社保代理代办服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大力推进代理资格制度,明确代办人员的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和代办责任、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一定级别的考核,持证代理。要制订统一合理的代办报酬的基准,明确代办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对代理业务不实、虚假或者利用代理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委托报酬外的费用等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直至取消代办资格。

(4)构建代办人员信息网络平台。对所有代办人员要进行档案管理信息化,使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能及时了解代理代办的各种信息,及时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
3、抓实社保法制服务,确保社会保险费足额征缴。
优化代办机构的发展环境,从解决代办人员素质人手,坚持以再就业为中心,以扩面征缴为重点,以规范代办机构为基础,为社保代理业搭建,好的发展平台,当前应做好三件事:
(1)保证代办申报的真实性,关键将代理机构纳入法制轨道。
抓紧制定社会保险代理有关的政策法规,明确委托的责权范围,代办申报程序及违规处罚的定性定量标准,便于在稽查中有法可依。

(2)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力度。
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用人单位既要用好自主权,又要强化参保缴纳社保费的约束力,使之自觉履行参保的法定义务。严格把握,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正确核准应审批的劳动报酬形式,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避免人为地缩减工资总额。
成立代理机构的管理组织或行业协会,定期检查其业务状况及代办参保的文件资料档案,严格对代理机构的管理。保证用人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对代办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先培训后上岗”,提高代办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保证申报数据的源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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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依法管理社保代理的理念贯穿到申报缴纳的各个环节。
劳动监察、银行、工商管理、公安和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将社保代理业纳入指导监督中,提高综合执法效果。对代理机构扣留参保人的工资报酬、保管不好参保档案资料或者与代理单位一起侵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选择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动员社会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探索和改进防征缴数据失真的方法,不断提高预防虚假申报资料数据的稽核能力,确保代办申报社会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社保费的流失,给国家和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失。
4、加强社会保险宣传。
一是参照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制作简明易懂的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尤其是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宣传;二是加大对不参保和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力度,促进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三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依法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制约机制,督促参保人按期履行缴费义务。
5、参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费欠缓费管理。
欠费问题是当前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加强欠缓费管理,压缩欠费,是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主要措施。笔者认为,对部分参保企业在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可适当给予一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冲期,以调动参保企业清缴欠费的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

6、改变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针对当前参保企业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职工人数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问题,经认真分析,认为应当改变由劳动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主体,由税务部门按照参保人应付工资总额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应参照和结合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管理手段和优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管理。多年来,地税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对应付工资总额进行了相应的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以应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率和实发工资总额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终由地税部门汇算清缴,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一致,可以,大限度地减少参保企业目前瞒报、少报参保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减少基金流失。同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工资核算较为熟悉,对每个参保职工的应付工资掌握比较准确,有利于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可以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费当期征缴率,遏制社会保险费欠费规模的扩大。以应付工资总额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将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障负担与经营情况较好地结合起来,参保企业经营情况好,职工的工资水平就高,社会保障负担相对提高,按期履行缴费能力也较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将有所减少;反之,参保企业经营情况不好,工资水平相应较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之减少,参保企业筹资压力和社会保障负担减轻,也有利于提高征缴率。

(3)可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应付工资总额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地税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对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未参保企事业单位的应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率征收社会保险费。
(4)按应付工资总额计征社会保险费。这样计征仅仅改变了计费依据,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当然,以应付工资总额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还涉及一些政策问题,主要包括计划管理主体的调整、参保职工与非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划分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调研和督促,尽快研究组织实施。
7、建立网络查询功能。

随着电脑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已经成为现代工作生活的重要媒介和工具。参保信息的查询也可以借助这一工具进行。各级社保机构可在相关网站上建立一个专门的查询页面,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在该网上公布。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如想登陆网站查询信息,须录入有效证件号码,如: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等,然后就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相关缴纳社会保险的信息。为了保证安全性,该网站只用于查询和打印,不能做任何的修改和变动。
8、对于欠费单位设立信息提示。
社保中心可以采取短信通知或邮寄通知的方式,对那些在缴纳社会保险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通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到网络进行查询,及时与社保中心联系,及时解决问题,避免损害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利益。
9、完善保险基金征缴机制。

(1)建议相关部门完善保险基金征缴机制,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立法明确赋予征缴机关足够的强制执行权,理顺各部门间的责权关系;二要明确缴费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考核、追究,直接与其个人利益挂钩;三要对长期拖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四要对资不抵债、无力缴费的单位坚决按相关程序申请破产清算,使职工由养老保险向失业保险顺利过渡;五要开展多元化、多层次的宣传。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社会的舆论监督,形成督促企业缴费的良好环境。
(2)经办部门应与参保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制度,督促参保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自身内功上下功夫,完善服务规程,把好初审关,尽量杜绝企业由于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填写有误或遗漏等问题而造成托收不成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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