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扩展资料:
应当提交的文件及相关事项:
一、文件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业务范围说明;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域名登记证明;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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