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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医疗美容诊所审批

  • 发布日期:2017-08-25 09:5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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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口腔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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