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抵押人把其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质押按其标的物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满足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如果需要办理就到公司注册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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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6)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